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贸易外汇收支适用本细则第六十四条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管理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离岸账户,是指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第十七条 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出口的一致性第十八条 外汇局对贸易信贷转口贸易等特定业务,以及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等特定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对新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且违反外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汇局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3深加工结转项下。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收取货款。
第三十二条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一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二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三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
版权声明:如无特殊标注,文章均为本站原创,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评论